已退役的前NBA球星米高佐敦(Michael Jordan)早前入禀控告中国体育用品企业「乔丹体育」侵权,案件历经4年,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宣判,米高佐敦拥有内地中文译名「乔丹」的姓名权,裁定乔丹体育违反商标法规定,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审议该些注册商标:不过,法院认为米高佐敦并没有乔丹的普通话拼音「Qiaodan」的姓名权,故驳回涉及「Qiaodan」及「qiaodan」的案件重审申请。
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指出,乔丹体育部分以中文字「乔丹」作注册的具争议商标,损害了Michael Jeffery Jordan对「乔丹」享有的在先姓名权,乔丹体育存在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情况,该些具争议的商标应予撤销,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审议有关商标。
不过,法院认为米高佐敦对乔丹的拼音「Qiaodan」不享有姓名权,以「Qiaodan」或「qiaodan」作商标亦未见违反商标法中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」 、「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」的情况,故驳回有关重审申请。
米高佐敦事后透过电邮表示,对于法院的裁决感到高兴,认为裁决保障他的姓名权。他又表示,中国民众应该要知道,「乔丹体育」以及该公司的产品与他毫无关係。
此案源于2012年2月,米高佐敦指控乔丹体育未经其许可,利用他英文名字Jordan在内地的译名「乔丹」注册多款运动产品,当中更包括「23号」、「公牛队」等商标,认为被告注册的商标侵害其姓名权,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,要求撤销相关的78个注册商标。案件在一、二审时,米高佐敦均被判败。他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今年4月,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,判决结果今天出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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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来源:【on.cc东网专讯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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